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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近日,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广西税务局印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》,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,实施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的省级统筹制度,主要内容包括:
一、统一全区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收支政策。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、保障对象、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,统一基金支出项目、待遇标准等。各市、县负责具体执行,不得违规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。
二、统一全区基金预(决)算编制。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(决)算,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大(常务会)审议,经自治区人大(常务会)批准的基金预(决)算,由自治区财政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广西税务局、自治区社保中心执行。
三、统一全区基金收支管理。2023年7月1日起,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。收入全部归属自治区,支出由自治区统一拨付。
四、统一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。建立权利义务对应、事权财权匹配、激励约束结合的自治区、设区市政府责任分担机制。各市征缴短收额由各市自行承担;各市违反自治区统一的基金收支政策,造成基金减收增支的,予以通报并追回。同时,健全完善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机制,对各级在政策执行、参保扩面、基金征缴、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发、经办服务、预算绩效评价、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,对工作成绩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和表扬通报,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摆问责,调动各级工作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创造性,确保各级有效履行工作职责。
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实施自治区级统筹,推进我区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。下一步,自治区财政厅将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预算管理,确保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平稳、有效、可持续运行。
编辑:卢清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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